行政裁定书与行政判决书有什么区别?
行政裁定和行政判决一样都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行政审判权的体现,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但二者有许多区别。
1、行政判决解决的是行政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行政裁定解决的是行政案件审理过程或者是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程序问题;
2、行政判决一般是在行政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的,而行政裁定在行政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能作出。通常一个法院在一个审理程序中只能作出一个判决,而人民法院在一个审理程序可能作出多个裁定;
3、行政判决依据的是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而行政裁定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
4、行政判决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行政裁定则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5、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判决全部都可以上诉。
法院下的行政裁定书,折迁.两年没实行还有效吗
- 只要没取消,还是会有效的
法官裁定书载定依法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此其可另寻合法途径予以救济。驳?
- 本人原农村户籍,自1976被乡镇公社党委会讨论决定任命为沼气站专业技术员、1984年3月被乡镇政府党委会讨论任命为沼气站长全面负责:1986年7月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冈意原各乡镇沼气站改为农村能源管理站,县人局〈86〉字第44号批复同意县长办公会议决议:每乡镇核准编制人员:2~3名,站长、专业技术员属编制人员,性质属集体事业编制,待遇享受其他事业单位。该文件当事人在2010年6月从县政府挡案馆获悉1993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颁发:其第二条第七项农村能源利用及农村环境保护技术属农业技术、第十条明确:各乡镇属国家设置在基层的事业单位,1996年4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其明确第二、十条与国家推广法一致、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均明确要求各级政府根据推广法要求为相关农业技术人员定编、办理农转非等享受相关待遇…。然而乡镇政府不但没有为农村能源连续工作25年的站长办理转编程序,相反在2000年底:二个政府合并以人多为由,没有按排工作离至法定退休年龄7年。为此,当事人从2000年11月至2012年7月9日期间在协商权益救济同意为当事人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结果派组织部人员专去县社保中心为我办理补缴,但因己超过退休年龄不能补缴,导致1976~2000年底连续25年工龄全归零。且本人至今未收到任何免职、辞退等相关通知。本人无法接受!期间经劳动仲裁、诉讼法院要求确认与原用人单位乡镇政府仍在人事关系,但被法院驳回起诉,理由:确认人事不是法院受案范围。后又经劳动仲裁、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又被法院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理由2001~2007年没有到并入政府部门工作过于法无据。而中院法庭审理笔录:主审法官明确告知我上诉人:因政府聘用的是人事关系,所诉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不符规定。但实际判决同一审一致。现提起行政诉讼:l: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政府按照事业编制人员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2: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人事关系。结果行政庭以:其诉请涉及原告与X政府之间的人事争议,依法不属行政诉讼范围。对此其可另寻合法途径予以救济。驳回愿告XXX的起诉。所现本案原告特寻求资深法律专家帮忙如何另寻合法途径予以救济。〈关于事实证据、相关法律依据均充分〉联系电话:13311675898谢谢!
- 另外的合法途径就是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裁定书于本人不符,有法律效益吗?
- 行政裁定书于人民与本人不符,有法律效益吗?
- 2009年入选